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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交易所及種類。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終止 NYSE Liffe U.S.及 NYSE Liffe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

二、公告美國洲際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 U.S.)之金屬類(Metal )暨英國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 Europe)之利率類(In-terest)、指數類(Index )及農產品類(Argiculture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三、公告泛歐交易所(Euronext)及其指數類(Index )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四、更新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詳如附件。上開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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