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契約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財政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