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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有關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二)期貨商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外,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前開指派書及電子投票紀錄應留存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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