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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及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至表 37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五○○二四六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6 月 30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50024697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 月 14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7034659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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