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許可之本國期貨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一四九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06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4971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