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HKEx)之金屬類(Metal)、ICE 新加坡期貨交易所(ICE FuturesSingapore )之匯率類(FX)、韓國交易所(Korea Exchange, KRX)之利率類(Interest)、匯率類(FX)及股票類(Stock) 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二、更新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詳如附件。上開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