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 至表 8,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二五三二五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3253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