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終止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要旨
公告終止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主旨
公告終止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法規內容
主 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中華民國十年期政府債券期貨契約」自 108 年 9 月 12 日起;「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自 108 年 9 月 19 日起;「印度 Nifty50 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自108 年 9 月 27 日起終止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