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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主旨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一、前經本會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東京商品交易所(Tokyo Commodity Exchange;TOCOM) 之農產品類(Agriculture)及金屬類(Metal) 契約,自 109 年 7 月 27 日起移轉至日本大阪交易所(Osaka Exchange;OSE) 交易。

二、更新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詳如附件。上開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雍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心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先生)(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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