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定期存款、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之票券以及投資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限制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定期存款、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之票券以及投資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限制

主旨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定期存款、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之票券以及投資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限制

法規內容

一、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得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 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投資於公債、定 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貨幣市場基金。定期存款之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期滿得續存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 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公債、定期存款、 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 之三十。 二、本令自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2.23 金管證八字第 098 006716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定期存款…」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