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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 IFRS 相關課程規定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 IFRS 相關課程規定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 IFRS 相關課程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強化會計主管對於國際會計準則(IFRS)瞭解及實務運用能力, 貴單 位可考量開辦 IFRS 相關訓練課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8 年 11 月 25 日「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案小組 」會議決議、「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 修辦法」(下稱「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5 條、第 6 條規定及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下稱「進 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二、按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 2013 年及 2015 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 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編製,考量我國現行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與 IFRS 仍有部分差異,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 IFRS 實務運 用能力,爰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 IFRS 相關課程,具體規範 如下,請配合宣導及開辦相關課程: (一)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本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 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 主管應於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至少 15 小 時以上。 (二)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 IFRS 相關 課程訓練至少 15 小時以上。 (三)前開 IFRS 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 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 3 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 3 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 不超過 3 小時為限。 (四)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間曾經參加經核 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 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 IFRS 相 關課程訓練 15 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 制進修 IFRS 相關課程至少 15 小時。 三、貴單位為經本會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可考量開辦 IFRS 相關訓練課程 ,以因應會計主管進修需求,並應依「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 規定,於文到 10 日內修正原所報 99 年度訓練課程開辦資料報會備 查。 四、國際會計準則基金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 ttee Foundation, IASCF)為 IFRS 相關內容之版權所有人,任何第 三人以 IFRS Bound Volume 相關內容作為商業目的使用,宜事先洽 得 IASCF 同意,併予敘明。 正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國立台北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成功大學、財團法人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企業會計協會、財團法人財經研究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本局佈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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