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之原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基金不符修正後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規定者之處理方式
要旨
保險業之原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基金不符修正後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規定者之處理方式
主旨
保險業之原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基金不符修正後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規定者之處理方式
法規內容
主 旨:本會 99 年 9 月 17 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 0990043427 號令修正境外基 金國人投資比重前,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資產之資金申請境外 基金者,仍得依其與保戶簽訂之定期繳交保費之投資型保單約定,繼續投 資於國人投資比重未符規定之境外基金;且自 99 年 9 月 17 日起 2 個月之緩衝期屆滿後,須符合不得增加該基金扣款日期或提高扣款金額之 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總代理人。說 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 99 年 9 月 16 日研商「調降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 重配套措施」會議結論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