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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主旨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公開發行公司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檢查 ,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本準則第 六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設計執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 起開始適用,本會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金管證稽字第○九八○○○九 七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銀行局、保險局)、本會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3.18 金管證稽字第 0980009767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01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39 132 號令自 104 年 1 月 1 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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