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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訂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主旨

訂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目。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下 稱本準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 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 量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設計執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 起開始適用,本會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一六 四三四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4 金管證審字第 0990016434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01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39 132 號令自 104 年 1 月 1 日廢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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