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簡式及完整式案件檢查表。
要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簡式及完整式案件檢查表。
主旨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簡式及完整式案件檢查表。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 三五六四四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修正相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簡式」及「公開 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案件檢查表-完整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其適用情形如下: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應自編製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應自編製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開始適用。但自願自 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公 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者,應自編製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財務預 測開始適用。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