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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主旨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會計師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如附件 1 格式)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台中市會計師公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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