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要旨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主旨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會計師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者,應先向本會申請(如附件 1 格式)經許可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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