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要旨
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主旨
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法規內容
一、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七○○○七八七三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台中市會計師公會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3 月 10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700078739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203860364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