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布有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之令。
要旨
發布有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之令。
主旨
發布有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之令。
法規內容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適用情形如下: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除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資產負債表項下有關投資性不動產 後續衡量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項目 11-2 及 11-3 ,係自申報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一百零二 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應自申報一百零四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但自願自 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適用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者,除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資產負債表項下 有關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之項目 11-2 及 11-3,係自申報一百零三年第二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外,餘自申報 一百零二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三、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五八一二三 號令自即日廢止。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2.22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58123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01 金管證審字第 1030015 23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