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採用IFRSs前財務報告應事先揭露規定之令。
要旨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採用IFRSs前財務報告應事先揭露規定之令。
主旨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採用IFRSs前財務報告應事先揭露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我國全面升級採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版本之推動架構」,第一階段自一百 零四年起由 2010 年版升級至 2013 年版(不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 9 號金融工具」),適用對象包括已採用 IFRSs 以及預計於一 百零四年採用 IFRSs 之公開發行公司。預計於一百零四年採用 IF- RSs 之公開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於合併財務報告揭露採用 IFRSs 相關事項,依規定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則應於個別財務報告揭 露之: (一)採用 IFRSs 前二年之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一百零二年 度財務報告): 1.採用 IFRSs 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 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說明。 (二)採用 IFRSs 前一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一百 零三年上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 1.採用 IFRSs 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該計畫如有變更亦應 揭露。 2.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 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包括採用 IFRSs 後對財務報告重 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公司於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如未 能估計上開影響金額時,應敘明其理由。 3.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 (三)上開揭露採用 IFRSs 之資訊應以 2013 年正體中文版作為評估依 據,並得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 誤」第 30 段及 31 段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國際會計準則 委員會已發布且預計於公司採用 IFRSs 時生效之 IFRSs 或 IF- RSs 草案,一併敘明相關重大差異及影響。若確有時程未及之情形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百零二年度財務報告得依 2010 年版為準,揭露按 2010 年版 評估之會計政策差異說明等資訊; 2.一百零三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得依 2010 年版為準,並應加強說明 揭露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內容與 2013 年版之主要差異,及 提醒投資人注意閱讀一百零三年度財務報告最新資訊之警語等。 (四)各公開發行公司評估過程如發現有對於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 影響者,應注意重大訊息之公告。 二、本會對於金融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二月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九九○○○ 四九四三號函,依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五 六一五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