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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主旨

發布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sfb.gov.tw 公告之 IFRSs 版本,包括「2010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應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及一百零三會計年度,及「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應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 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三三三六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7.27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33367 號令廢止)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8 金管證審字第 1050026834 號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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