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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本會94年4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468號令、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令及101年10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439641號令,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廢止本會94年4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468號令、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令及101年10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439641號令,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主旨

廢止本會94年4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468號令、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令及101年10月4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439641號令,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四○○○一四六八號令、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五五八七二號令及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四三九六四一號令。

二、本令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三年三月三日臺財證(一)字第○五四二號函、七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七○三號函、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八七號函、七十七年八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八四二號函、八十年六月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一○八一號函、八十三年九月十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五○七五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一○○○六四三三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三○一○五三七三號函,依本會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三○○五三六二五一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4.08 金管證六字第 0940001468 號令廢止)(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1.11 金管證審字第 1000055872號令廢止)(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04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439641 號令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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