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計準則公報第 62 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 105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審計準則公報第 62 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 105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審計準則公報第 62 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 105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6 年 2 月 3 日(106) 基秘字第 0000000030 號函辦理。
二、依本會 104 年 10 月 27 日證期(審)字第 1040043094 號函、105 年 1 月22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1718 號函規定,上市(櫃)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及期貨經理事業,應自 105 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審計準則第 57 號公報;興櫃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06 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該公報。旨揭審計準則公報係因應第 57 號公報「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增訂發布,適用時程與第 57 號公報相同。
三、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內容與資訊,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業務主題專區」之「會計師業務」項下「新式查核報告專區」查閱。
正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臺中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