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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旨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因應一百零八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二、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復依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七○三四五四八八號令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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