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要旨
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主旨
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會 108 年 4 月 8 日治理字第 108000025 號函及同年月 18 日電子郵件辦理。
正 本: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100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156 號 4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