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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會議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主旨

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會 108 年 4 月 8 日治理字第 108000025 號函及同年月 18 日電子郵件辦理。

正 本: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100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156 號 4樓>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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