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
要旨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
主旨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零九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
二、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復依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七○三四五四八八號令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