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七四)台財證(一)字第○○五八一號函、七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七九)會懲字第六三五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七六)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三五六號函、七十七年八月十日(七七)台財證(一)字第○八八四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七四)台財證(一)字第○○五八一號函、七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七九)會懲字第六三五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七六)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三五六號函、七十七年八月十日(七七)台財證(一)字第○八八四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七四)台財證(一)字第○○五八一號函、七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七九)會懲字第六三五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七六)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三五六號函、七十七年八月十日(七七)台財證(一)字第○八八四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七四)台財證(一)字第○○五八一號函、七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七九)會懲字第六三五號函及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七六)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三五六號函、七十七年八月十日(七七)台財證(一)字第○八八四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民國 74 年 5 月 2 日台財證(一)字第 0058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民國 79 年 11 月 3 日會懲字第 63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6 年 10 月 13 日台財證(一)字第 1535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7 年 8 月 10 日台財證(一)字第 0884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