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七五)台財證(三)第四○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一三三五號函、七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九五六四號函、八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台財證(四)第二三一四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要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七五)台財證(三)第四○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一三三五號函、七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九五六四號函、八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台財證(四)第二三一四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七五)台財證(三)第四○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一三三五號函、七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九五六四號函、八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台財證(四)第二三一四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七五)台財證(三)第四○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一三三五號函、七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七七)台財證(三)第○九五六四號函、八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台財證(四)第二三一四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5 年 6 月 20 日(七五)台財證(三)第 404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7 年 3 月 23 日(七七)台財證(三)第 133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77 年 12 月 9 日(七七)台財證(三)第 095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8 月 22 日(八○)台財證(四)第 2314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