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請 查照。
要旨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請 查照。
主旨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經 103 年 5 月 2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依總統府公報系統所示,預定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修正後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遵守上開法令規定,並檢視現有股票相關權利行使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是否有需調整事項。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