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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信託局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併入台灣銀行,人身保險業有經本會或前財政部所核定或同意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為參考標準(詳說明二),所訂定之契約或辦理相關業務者,自該日起,其中「中央信託局」文字均不適用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中央信託局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併入台灣銀行,人身保險業有經本會或前財政部所核定或同意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為參考標準(詳說明二),所訂定之契約或辦理相關業務者,自該日起,其中「中央信託局」文字均不適用

主旨

中央信託局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併入台灣銀行,人身保險業有經本會或前財政部所核定或同意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為參考標準(詳說明二),所訂定之契約或辦理相關業務者,自該日起,其中「中央信託局」文字均不適用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因應中央信託局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併入台灣銀行,人身保險業有經本會或前財政部所核定或同意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為參考標準(詳說明二),所訂定之契約或辦理相關業務者,自該日起,其中「中央信託局」文字均不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96 年 6 月 25 日壽會文字第96061899 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指不適用「中央信託局」文字之函令規定如下:

(一)95.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

(二)95.9.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850 號函

(三)93.12.30 金管保三字第 09302053330 號函

(四)92.03.31 台財保字第 0920012416 號令

(五)91.12.18 台財保字第 0910072808 號函

(六)90.4.3(90)台財保字第 0900750246 號函

(七)86.6.30 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令

(八)81.4.30 台財保字第 810151005 號函

(九)81.03.19 台財保字第 811758442 號函

(十)80.12.31 台財保字第 800484251 號函

三、另參考貴公會之建議,同意下列配套措施,併請迅予轉知貴公會所屬會員公司確實配合辦理:

(一)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新送審之保險商品(含核准及備查),送審文件應配合旨揭規定修訂。

(二)在 96 年 7 月 1 日前已經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得參照「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採取逕行修正之方式辦理。

(三)有效契約部份,保險公司得採取在公司網站公告或寄送保戶之繳費通知書中記載相關內容等適當方式,俾使保戶知悉。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號函中有「中央信託局」之文字,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不予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9.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850 號函中有「中央信託局」之文字,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不予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2.30 金管保三字第 09302053330號函中有「中央信託局」之文字,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不予適用)(原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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