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要旨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主旨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保險部分)如附件。財政部 93 年 2 月4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52032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 93.02.04 台財保字第 0920752032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24 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579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15 期 27873-2787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