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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接管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理減資後增資發行之股票,得於股票上簽名或蓋章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接管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理減資後增資發行之股票,得於股票上簽名或蓋章

主旨

接管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理減資後增資發行之股票,得於股票上簽名或蓋章

法規內容

一、依保險法第 151 條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查公司法第 162 條第 1 項雖規定:「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 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惟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149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保險業收受主 管機關接管處分之通知後,原有董事之職權即行停止,應將其業務之 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人,且接管人執行增減資等職務 ,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二、○○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減資後增資換發發行股票,係接管人財團 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 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辦 理。依上開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接管處分之通知後,原有董事之職權即行停止 ,故該人壽保險公司被接管後,原有董事職權既已停止,上開公司法 第 162 條第 1 項公司董事於應發行之股票上簽名或蓋章之規定, 自不再適用。 三、又本案可否由接管人於應發行之股票上簽名或蓋章,參照貴部 98 年 2 月 27 日經商字第 09802020980 號函釋,對於重整公司辦理減資 換發或增資印發新股票,應由重整人於股票簽名蓋章之意旨,應得由 接管人於股票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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