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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臺灣地區保險業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申請書」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申請時使用,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檢送「臺灣地區保險業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申請書」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申請時使用,請 查照。

主旨

檢送「臺灣地區保險業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申請書」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申請時使用,請 查照。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二公會 100 年 3 月 30 日(100) 產國字第 011 號函及 100 年 4 月 20 日壽會博字第 100041905 號函辦理。

二、為簡化並加速旨揭申請案件之審查流程,經參酌 貴二公會所提保險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檢附書件應包含內容之建議,訂定「臺灣地區保險業與大陸地區保險業為再保險業務往來申請書」作為保險業未來相關申請案之用;另申請書電子檔置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 gov.tw) 便民服務「表單下載」選項下網頁。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05 金管保綜字第 1030093712E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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