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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 101025477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3049505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一點 為審核保險代理人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其業務範圍以保險招攬業務為限。

第三點 保險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最近一年內應無違反保險法令遭主管機關處分之紀錄。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已依本要點規定建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二)至少一名董事需具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辦理銀行保險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第五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應建立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代收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作業。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及管理。

(六)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

(八)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九)保戶申訴作業。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六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其為有限公司者,應提供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未來業務發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業務發展、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四)符合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五)僱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個人執業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所定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七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許可辦理本業務,應指派適任及適當人數之人員或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資格之人負責查核第五點之執行情形,並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查核之人員每年應向公司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提交書面查核報告至少一次;查核發現缺失及異常情形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查閱。

前項查核報告與工作底稿及改善辦理情形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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