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 22 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 總統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修正公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保險法第 22 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 總統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修正公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保險法第 22 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 總統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修正公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請保險業及信託業於有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之情形,應於簽訂相關契約時,檢核保險契約受益人是否與信託契約受益人為同一人,並提醒要保人或信託委託人,上揭 2 契約之受益人非同一人者,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時,可能涉有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