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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之事實發生日認定時點,請轉知會員公司日 後如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應配合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之事實發生日認定時點,請轉知會員公司日後如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應配合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之事實發生日認定時點,請轉知會員公司日後如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時,應配合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揭露,揭露內容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前揭事實發生日應以保險業更換簽證精算人員之董(理)事會決議日作為認定時點。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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