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送配合內政部「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之公會及會員公司辦理情形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儘速依公司評估需求完成相關資訊系統調整,未能及時於內政部 108 年 9 月廢止相關函釋前完成調整者,應研議配套措施,以利因應,請查照。
要旨
有關所送配合內政部「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之公會及會員公司辦理情形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儘速依公司評估需求完成相關資訊系統調整,未能及時於內政部 108 年 9 月廢止相關函釋前完成調整者,應研議配套措施,以利因應,請查照。
主旨
有關所送配合內政部「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使用完整姓名之因應作為」之公會及會員公司辦理情形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儘速依公司評估需求完成相關資訊系統調整,未能及時於內政部 108 年 9 月廢止相關函釋前完成調整者,應研議配套措施,以利因應,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12 月 28 日壽會貴字第 1071207788號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8 年 1 月 2 日(108) 產綜字第 002號函、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108 年 1 月 22 日經源字第 1080122012 號函及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107 年 12 月 26 日(107) 中保字第0000011139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先生)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