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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主 旨: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保險業務部分,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金管保產字第一○六○二五二一七七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3 月 29 日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1772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綜字第 1100493251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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