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要旨
檢送「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主旨
檢送「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皓)、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財)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90494712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