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交通事故中,應由保險給付金額 中扣除被保險人已為之賠償
要旨
汽車交通事故中,應由保險給付金額 中扣除被保險人已為之賠償
主旨
汽車交通事故中,應由保險給付金額 中扣除被保險人已為之賠償
法規內容
一、查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即為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受害人;依同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本人對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之傷害,得以請求權人身分,依照該法規定向保險人請保險給付。惟參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除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併此釋明。
二、台端如符合前開請求權人資格,可檢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系爭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