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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主旨

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法規內容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條(編按:現行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汽車,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之相關規定,係指向公路主管機關領用牌照使用之汽車;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交通部及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財政部保險司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以台保司(七)第○九一○○一八七八三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範或視為承保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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