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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主旨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法規內容

已過戶之汽車,原車主已非汽車所有人,依據上開法令規定,無需再為該車訂立保險契約。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若公路監理機關疏失,導致其車輛過戶時原保險契約並未辦理變更,其保險契約效力問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移轉所有權時,應同時通知本公司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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