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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

會議日期 94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

主旨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

法規內容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傷害醫療給付。但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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