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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主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法規內容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參照民法第七條規定有關胎兒其個人利益之保護,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故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胎兒胎死腹中者,尚不能視為獨立之個人,不能請領該胎兒之死亡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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