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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答覆民眾通知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乙案,請依據說明事項辦理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答覆民眾通知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乙案,請依據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關於答覆民眾通知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乙案,請依據說明事項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貴公司答覆民眾通知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乙案,請依據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司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九四)富保業發字第一五九號函辦理。

二、前開申訴案件,該民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於本(九四)年五月十九日到期,惟來函稱:經辦(人)依據往例在五月初以電話接洽續保……。查:強制汽車責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法滿三十日通知要保人續保;本會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金管保四字第○九四○二五六二○八一號令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續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再為第二次及第三次續保通知。保險人應保留前二項所寄送續保通知存根六個月,以備查詢。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續保通知。且本會每年核定本險費率時均就上述續保通知之郵資納入計算,貴公司上述作法顯不符合上開法令之規定。

三、依據本法第四十八第四項規定:保險人違反第十五條……或依第四十六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第十五條通知方式之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案發生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生效日之前,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案免為該項處分,惟請貴公司儘速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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