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由汽車商行處置且疏於控管,與當時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保作業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有違
要旨
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由汽車商行處置且疏於控管,與當時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保作業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有違
主旨
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由汽車商行處置且疏於控管,與當時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保作業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有違
法規內容
一、○○產險公司部分:貴公司承辦人員僅以要保人所持其他公司保險證之影本,即據以認定其為有效之保險而同意終止原保險,實屬輕率,查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已設立保費查詢中心,如承辦人向該中心查證,當可預防該類弊端;此外,依據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新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要保人始得終止原保險契約。而該汽車所有權是否移轉,目前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均提供及時查詢資訊服務,貴公司同仁如先行向保費查詢中心與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查證該類案件,當可遏止本類不法情事;
二、○○產險公司部分:貴公司率爾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由汽車商行處置且疏於控管,與當時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保作業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有違,除應加強保險證管理外,對於本案並應儘速備齊事證向地檢署舉發,並每季向本局申報本案辦理進度,務期毋枉毋縱,以維持市場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