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應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
要旨
保險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應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
主旨
保險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應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
法規內容
一、該案件係客戶堅持從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保。查保險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自應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本案保險公司作法並無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惟為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情事,本局將責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公司加強訓練所屬員工,對於續保案件始日與原保險案件到期日存有間隔之案件,應告知車主該段期間無法辦理相關公路監理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