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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住宅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住宅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主旨

住宅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法規內容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20752326 號公告訂定發布茲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財產保險業就其所經營之住宅抵押貸款保證保險類業務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其提存或處理方式如下: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比照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特別準備金:

(一) 應以該類業務自留滿期保費之百分之五十提存特別準備金。

(二) 每一曆年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保留十年。惟該年度實際賠款超過自留滿期保費之百分之三十五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三、賠款準備金:

(一) 應依該類業務過去理賠 (含已報未決及未報未決保險賠款) 及費用之經驗,就其自留業務計算並提存賠款準備金。

(二) 其計算方式 (含所擬納入為理賠損失之項目) ,應由保險業精算人員依險種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載明,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三) 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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