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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業於債務清理期間清償之規定得否依民法第 334 條規定主張抵銷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保險業於債務清理期間清償之規定得否依民法第 334 條規定主張抵銷

主旨

關於保險業於債務清理期間清償之規定得否依民法第 334 條規定主張抵銷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華產險)於 貴行之所有之存 款得否依民法第 334 條規定主張抵銷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行 98 年 6 月 11 日彰權償字第 0980013 236 號函辦理。 二、關於 貴行所詢旨揭事項,本會意見如次: (一)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債權之行使應依 同法第 149 條之 9 第 1 項規定於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並依 同條第 2 項規定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分配財產,債權之行使始為合 法。 (二)除保險法第 149 條之 9 第 3 項及第 l49 條之 10 第 4 項 所規定者外,其餘債權均為一般債權,故貴行對國華產險之票據請 求權,其性質為一般債權,不得優於其他債權人而先受償。 (三)保險法對於清理期間債務清償之規定為民法之特別法,於清理期間 應優先適用保險法,爰尚無向清理人主張民法抵銷之適用。 (四)另 貴行依訴訟程序取得對國華產險之債權,國華產險清理人將列 入清理債權,俟清理完結後就國華產險剩餘財產共同參與分配。正 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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