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 日以金管保策字第 1000256560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要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 日以金管保策字第 1000256560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主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 日以金管保策字第 1000256560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二、依據本會 100 年 11 月 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5795 號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年度精算意見書之報送,亦應併同會計師查核報告於次年 3 月底前報送。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會員公司)、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吳○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副 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保險局(均含附件)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 日金管保策字第 10002565601 號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附 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第 九 條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汽機車彙總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汽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機車部分)。
三、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汽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機車部分)。
五、強制汽車(含汽、機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