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與其他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商品續保通知單分別印製及寄送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要旨
關於貴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與其他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商品續保通知單分別印製及寄送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主旨
關於貴會建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本保險)與其他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商品續保通知單分別印製及寄送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會 101 年 4 月 24 日(101) 產汽字第 103 號函辦理。
二、關於旨揭續保通知單分別印製及寄送事宜,自本(101) 年 7 月 1日起各會員公司一體遵照且納入嗣後本保險相關稽核項目乙節,原則同意,惟仍請督促所屬會員公司儘量提前執行;此外,為避免誤導,請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本保險重新投保通知書亦應於同日起與其他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商品分別印製及寄送。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吳○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